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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25 2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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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年8月3日,被告人杨某召通过杨某1介绍在天津市给“小刘”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杨某召在天津市武清区注册一家公司,将办好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卖给“小刘”,事后“小刘”通过杨某1给杨某召元。

2、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某召通过杨某1介绍在天津市给“小赵”(赵某1)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杨某召在天津市武清区注册一家公司,办好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卖给“小赵”,事后“小赵”通过杨某1给杨某召元。

3、年4月11日至5月22日,被告人杨某召通过杨某2介绍到河北省曲周县,在高宗阳、董洪军(均已判刑)、贾晓磊(另案处理)的安排下,先后到河北省曲周县、山西省左权县、陕西省西安市等地共注册六家公司、店铺,办理了六套营业执照,并办理对公账户,其中两个公司未查询到对公账户,办好后交由高宗阳卖掉。董洪军、贾晓磊事先许诺给杨某召五千元,事后未给杨某召钱。

4、年6月14日25日,被告人杨某召在“小赵”(赵某1)的安排下,在天津市武清区注册两家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后卖给“小赵”,事后“小赵”给杨某召元。

年4月22日,被告人杨某召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武清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抓获,次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带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召的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杨某召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杨某召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卖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营业执照,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杨某召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杨某召系初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召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3月23日起至年3月19日止。所判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召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日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全文完,感谢您的耐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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