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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21 19: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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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近日,南乐县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李某和被告周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后,原告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款元。双方当日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定一个月后举办结婚典礼。结婚典礼前被告突然反悔不同意举办结婚典礼仪式,并要求与原告离婚。原告无奈只得取消结婚典礼仪式,但要求被告全额返还给付被告的彩礼款。经原、被告多次协商,均因彩礼款给付问题,协商无果,原告无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元。

裁判结果

经法庭审查确认,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订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元。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但领取结婚证后未共同生活,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一审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均同意离婚,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周某不服判决以判决给付的彩礼款金额过高为由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未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亦未同居生活,现双方已无重归于好的可能,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元彩礼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官说法

结婚时,按照习俗给付彩礼款数额较大,符合以下构成要件的,应当返还彩礼款:(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李某给付彩礼款金额较大,被告收到彩礼款,虽然确实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并未同居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原告庭审时提交了其所在村委会出具的贫困证明,证明因婚前给付彩礼款数额较大,导致家庭生活困难。

法官在此提醒: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婚姻要以感情为基础,每个人都要审慎地对待结婚这件人生大事,婚前坦诚相待,婚后举案齐眉,齐心协力营造好美好生活。

原标题:《从一起登记结婚未同居离婚纠纷案看返还彩礼款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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