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hjnbcbe - 2025/1/14 22:48:00
本文转自:正义网正义网濮阳1月19日电(通讯员闫卫东赵玉民)“作为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我们深刻认识到了不良行为带来的危害后果,以后一定会更加注重家庭教育。”1月17日,河南省南乐县检察院对两名涉罪未成年人的家长依法予以训诫。年2月4日,犯罪嫌疑人胡某与苏某在南乐县西邵乡某村实施盗窃电动车4辆,价值总计元。并将拆卸电瓶的电动车遗弃到村外路沟内,电瓶卖给一家电车门市,所获赃款被两人挥霍一空。该院经审查认为:胡某、苏某系未成年人初始犯罪,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家长也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表示谅解,符合附条件不起诉条件,依法决定对两人附条件不起诉。同时,该院未检检察官发现二人家长并未履行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疏于对孩子日常的教育、管理和引导,依法对两人家长予以训诫。训诫会上,检察官对二人及其家长列举了相关案例,积极引导两名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鼓励他们重拾信心、回归校园。同时还向二人家长发出《责令严加管教书》,指导家长给予孩子关爱和引导。南乐县检察院未检检察官表示,接下来将针对两名未成年人具体情况进行关心帮教和定期回访,以防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