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再次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调整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年1月1日起执行,将于年12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到相关人员手中。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通知》明确,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伤残一级每人每月增加元,伤残二级每人每月增加元,伤残三级每人每月增加元,伤残四级每人每月增加元,伤残五级每人每月增加元,伤残六级每人每月增加元。此次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7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90元)。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根据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元的50%、40%、30%核定,即元、.8元、.6元。年1月1日前核定的省本级及郑州市工伤职工护理费的基数高于此次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仍按原标准执行。工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25元/天/人,其他地区24元/天/人的标准执行。
·来源丨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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