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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严格贯彻落实乡村振兴“关键在产业,核心在项目,路径在招商”的理念,全力推进农业产业招商,努力实现全员招商、全域招商、全产业链招商的新局面,进一步促进我县农业产业提档升级,推动绿色生态农业发展,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投资建设的高效种植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销售、品牌创建等项目。

第三条支持高效设施农业园区建设。对新建(扩建)集中连片亩以上、亩以上的瓜果蔬菜基地建设项目,每座全钢架大棚(占地面积3亩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对新建(扩建)连片50座以上、座以上的食用菌大棚基地,每座食用菌大棚(常温棚净种植面积平方米以上、恒温棚净种植面积平方米以上)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第四条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支持土地规模流转。对新增固定资产总投资0万元以上、集中连片流转土地亩以上、实现绿色生态种植的现代设施农业项目,土地流转金由县财政奖补,连补3年。

第六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通过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复评的,奖励1万元。

第七条支持流通企业发展。对各类经济组织当年新建农产品贮藏项目,建设成本和设备投资在万元以上,按建设成本和设备投资总额一次性补贴10%(最高补助万元)。对配送本地农产品,年交易额(不含网上配送)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对网上配送本地农产品,年配送额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

第八条支持品牌创建。对新申报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个、10万元/个和15万元/个;新申报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经认定公布的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支持产业链条延伸。坚持上养殖必须上加工全产业链发展的原则,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0万元以上、技改(扩建)新增投资万元以上的养殖加工项目、果蔬深加工项目、粮食深加工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第十条支持金融贷款。对投资万元以上、连片流转土地亩以上的农业种植项目及投资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县财政对利用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三年期的贷款贴息奖补;对投资0万元以上、连片流转土地亩以上的农业种植项目及投资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县财政对利用银行贷款的企业给予五年期的贷款贴息奖补。

第十一条对南乐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起着重要支撑作用、带动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重大高精尖现代农业项目的奖补采取“一事一议”的程序另行决定。

第十二条完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招商引资目标责任制,县委县政府把农业产业招商纳入年底招商引资工作考评范围,年终考核实行加减分机制。以万元为基数,对完不成招商任务的乡(镇),年底招商考评核减分值;超基数完成的,享受年底招商考评加分政策;年内开工建设的双倍加分。

第十三条强化经费保障。县财政每年安排农业产业招商引资专项经费,用于项目策划、宣传推介、外出招商、驻外招商、人才培养和相关奖励等经费开支。各乡(镇)要积极安排落实招商引资专项经费,保证农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正常推进。

第十四条对于引进投资万元以上、0万元以上农业项目的单位或个人,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50万元。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由相关乡(镇)提出验收申请,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财政、审计、商务、工信等部门配合,组成联合考核认定组,对各乡(镇)农业招商项目进行考核认定,拿出初步结果后报县政府研究通过。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已出台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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