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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涉毒案公开发布,新型毒品防不胜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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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位于河南、河北、山东三省交界处,辖区内两条高速(大广高速、南林高速)、两条国道(国道、国道)形成井字形交通格局,带来交通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众多贩*案的重要途径地。在第33个国际禁*日来临之际,南乐县法院精心挑选了两件涉*品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发布,展示近年来的打击*品犯罪的成果。

案例一基本案情

年8月至12月份,被告人宗某某在北京向崔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3克;通过被告人宋某某的介绍、帮助,向靳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克。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宗某某以每克元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克准备到北京贩卖,并联系了被告人宋某某、崔某,宋某某和崔某某分别联系吸*人员,准备帮助宗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3月25日,宗某某携带从张某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驾车去北京途中,在南乐县城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称重,宗某某携带的甲基苯丙胺净重96.61克。后经张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宋某某、崔某和张某某。

裁判结果

经审理,南乐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宗某某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宋某某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崔某犯贩卖*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以专门章节规定了打击*品犯罪的条文,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即可处以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体现了对*品犯罪严厉打击的决心和力度。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为牟取高额非法利益贩卖冰*;被告人宗某某购买冰*后联系他人帮助寻找吸*人员购买*品,并跨省贩卖;被告人宋某某、崔某为被告人宗某某居间介绍,帮助贩卖*品联络买家,二人作为*品犯罪共犯,一同予以严惩。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郑某某(另案处理)分别在南林高速南乐南站口附近和南乐东出站口附近,以每千克1元、元等不同的价格先后四次从王某某(另案处理)手中非法购买1-苯基-2-溴-1-丙酮(俗称溴代苯丙酮)千克。年11月30日,王某某驾车携带千克1-苯基-2-溴-1-丙酮准备与张某某、郑某某交易,行至山西省平顺县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年12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携带10万元现金在南林高速南乐东出口附近等候交易时被抓获。

裁判结果

经审理,南乐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买卖制*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更高额利润,将目光转向买卖制*物品。溴代苯丙酮常被制*分子用于制造黄麻素,进而合成冰*,因而被列为第一类易制*化学品而受到国家管制。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多次在南乐县高速公路附近交易,根据被告人以往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被告人跨省贩卖制*物品溴代苯丙酮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对其依法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体现了对*品源头犯罪的严厉打击。

法条链接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品,未经处理的,*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转扩防范!防不胜防的新型*品

据《年中国*品形势报告》,目前,我国已列管种*品和整类芬太尼类物质,但新类型*品不断出现。如含LSD成分的“邮票”、向学生兜售的“聪明药”以及逐渐蔓延的“0号胶囊”等色胺类物质,有的变换包装,伪装成食品、香烟等,如“奶茶”、巧克力形态的*品。

大濮网南乐站小编有话说: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除了海洛因、冰*等传统*品,现在的新型*品层出不穷,并且非常善于伪装,广大群众一定要提高警惕,健康交友,抵制诱惑,拒绝*品,别让*品毁了你的一生!

信息来自:南乐县法院、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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