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台前县人民检察院年11月3日发布案件信息,被告人孔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起诉书!被告人孔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农民,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魏都区,住濮阳市****酒店。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年12月13日被抓获归案,并于次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年1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被告人樊某某,男性,年出生,汉族,濮阳市悦华酒店工程部经理,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南乐县,住河南省南乐县**镇**庄东大街**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年12月23日被抓获归案,并于同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年1月1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台前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女性,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濮阳市濮阳县,住濮阳县***小区。年12月14日因从事卖淫活动被台前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年12月31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我院于年1月17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经依法审查查明:年1月份以来,在濮阳市xx国际酒店内,被告人孔某某长期组织被告人李某某、卖淫女刘某(另案处理)、乔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事卖淫活动。期间,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多次为被告人孔某某提供帮助。经统计,被告人孔某某从中获利共计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帮助,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孔某某、樊某某、李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台前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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