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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审程序不当,再审法院指令南乐县人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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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濮中法行再终字第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某,男,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委托代理人:沈玉潮,北京*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台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新区政府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俊海,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武晓凤,河南濮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岳某因与被申请人台前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本院()濮中法行终字第号行政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0月13日作出()豫法行申字第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沈玉潮、被申请人台前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武晓凤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程序不当。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濮中法行终字第号行政裁定及南乐县人民法院()南行初字第13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南乐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祁安民

审 判 员
  高卫东

代理审判员
  姚文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翟兰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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